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主动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的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
起自然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
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
职生效。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股东会、董事会决定
罢免、更换、解聘的,自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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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或公司通知的
其他期限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
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
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
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竞业禁止约定的,离
职后应当遵守该等约定。
第十二条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
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
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
扰公司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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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应遵守《广汇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
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
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
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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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