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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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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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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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帮助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运
营状况,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四)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使所有投资者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
同量的信息;
(五)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机构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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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
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
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报》
和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
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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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
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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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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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
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
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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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