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源电气: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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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_》《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唐源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
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
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战略与发
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
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所称“以上”
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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