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
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告;
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
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
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暂缓披露的商业秘密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
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
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
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
议和记录、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
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
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
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
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
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
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
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
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职责: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
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
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
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预
约日期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时限及程序提出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分工;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子公司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
自的分工内容,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负责提交董事审阅、董事会
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及其他对外发布文件的编制、申请、审核、发布流
程:
(一)在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相关知情人员立即向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配合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予
以核实;
(二)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责任部门、下属子公司或信息
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审议、
审批程序后披露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提交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五)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
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并
按下列规定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同时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二) 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送中期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提示性公告,同时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三) 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提示性公告,
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季度报告全文。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
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出现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等规定
情形时,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本制度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事项、应披露的
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
其相关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
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的 2
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
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
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若股东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
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 股东会决议;
(四)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 重大交易,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
在报告事项之内);
外);
(六) 关联交易,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七)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九)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一)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序;
散;
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二)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
媒体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十三)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过 1000 万元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的关联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
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本制度规定的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
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件,适用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
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相关规定,或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
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
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
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
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
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网站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
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
后发表。
第四十五条 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
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四十六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
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
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
访接待机构。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 9 号
邮编:610046
电话:028-85003300
传真:028-61511663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
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第五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追究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督促外部单位
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若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尚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
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或《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