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42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
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向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莞金
控”)和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控股”)组成的联
合体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证券”)30,000
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总股本的 20%,下称“标的股份”),本次交
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股份的过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东莞证券已就标的股份的过户完成了股东名册的
变更手续并出具了新股东名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股份已完成交
割。
(二)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受让方(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
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莞证券出具的变更后的新股东名册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笔股
份转让款90,870.168万元支付至各方认可的公司收款账户。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份转让款已支付完毕。
二、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一)交易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等。
(二)公司尚需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
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已履行了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其实施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履行了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
差异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标的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外,上市公司
及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上市
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存在违反《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
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
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金桥
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
情况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转让协议》已生效,本
次交易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完成交易对价的支付;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施情况
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其资金、资产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
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外,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行相关义务,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上市公司及
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存在违反《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中披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
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备查文件
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