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同行业、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
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公司年度效益、各董高成员分管工作考核目标完成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六)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以其所任具体岗位确
定薪酬,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薪酬根据其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
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绩效奖金
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一结算后兑付。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
公司执行的的工资发放相关制度确定。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
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第九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薪酬、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税务或费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按前述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参考市场薪酬水平、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公司预算、岗位调整等因素,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薪酬
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