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了《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
少于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45 在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
园沃克公园 8801 栋 8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
知,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
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
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9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57,638,92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9290 %。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本所律师验证,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
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
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
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6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的,则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已在 2025 年 6 月 14 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时,向全体股
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
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7,202,02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9 %;反对 381,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弃权 5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86,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84 %;反对 381,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79 %;弃权 5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237 %。
表决结果:同意 1,557,205,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 %;反对 363,7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552,960,1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6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44,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404 %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552,968,2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1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53,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176 %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