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立旺: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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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
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
章制度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
司的检查和调查,积极协调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法务部,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板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
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
     《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计,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
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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