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
(2020 年3 月发布,2022 年3 月第一次修订,2022 年8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机制,保障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
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 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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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方案;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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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
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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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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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向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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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节 股东会通知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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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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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
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
参会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
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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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七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
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
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
明显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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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
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代理投票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
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
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
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会议签到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受托代理人应依照本规则第
二十三条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会议
主持人许可。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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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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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
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
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股东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时,主持人应
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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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
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
权。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
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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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经
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
案。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如下规则实行累积投票制:
(1)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
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与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
(2)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中投给一名董事
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分散投给数名董事候选
人。
(3)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时,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
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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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4)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
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
份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
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
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
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
人需进行再次投票。
(5)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即选举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与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
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数的乘积数。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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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股
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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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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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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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股东会纪律
第六十一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
委托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
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会,
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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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
使其退场。
第六十三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
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
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
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
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会议主持
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四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
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
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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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
明股东会有关条款。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
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
无异议后,由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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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未
达到”、“以外”、“低于”、“超过”、“不足”、“以内”、
“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适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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