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新能: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0:3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3 月发布,2022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2022 年 8 月第二
次修订,2024 年 7 月第三次修订,2025 年 6 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
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1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任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
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 2 -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依照《公
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并依照《公司章
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
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 3 -
     第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5 名,职
工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3 名,外部董事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董
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
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
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
略重大举措的方案;
     (二)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三)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 4 -
     (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
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子公
司等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
预算与清算方案等(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职工
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
     (十四)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
价;
     (十五)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
大事项;
     (十六)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十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一)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 5 -
务所;
    (二十二)制订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检查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和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
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
长、总经理等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除外。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依法明确授权原则、
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报告、跟
踪监督、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
    第十二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合法提案人书面
提交,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6 -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应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与审计委员会联系的工作机制,
对审计委员会要求纠正的问题和改进的事项进行督导和落实。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过
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国资委可派人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
                                    - 7 -
负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
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
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
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
事。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
事。经全体董事一致书面同意,可以缩短或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
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
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 8 -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
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
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
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除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外,还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 9 -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
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
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 10 -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第五章 董事会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
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
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董事审议授权、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对外担保
等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
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 11 -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六章 董事会的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
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
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列席董事会的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
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对相关事
项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但应具有合理理由,
- 12 -
不得恶意回避;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
东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
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
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
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会议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 13 -
后下一工作日结束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
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 14 -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
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投弃
权票并不免除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
                         - 15 -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
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
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
由和回避情况;
    (六)所审议案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或中介机构发表意见
的,应说明相关情况。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披露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
经理组织贯彻落实。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
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 16 -
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
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
足”、“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
事会有权适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 17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五矿新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