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
P
A
G
E
\
情形;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
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P
A
G
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