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新能: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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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
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下
属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
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者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
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审核管理工作,公
司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
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公司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
界或者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八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九条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
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及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后方可报送。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
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
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
等资料的,应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公司各部门、下属公
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需要求对方出具《保密承
诺函》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
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具体
流程如下:
  (一)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责任部门或者下
属公司应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并由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依据
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外部单位
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除外)
            ;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示报送的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要
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
            ,《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
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公司需经常性向相关外部行政主
管单位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相关的
《保密承诺函》等文件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要
求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
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
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信息知情人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
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
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
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者
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
促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披露或者泄
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在知悉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部门或者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
息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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