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新能: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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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信用
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金开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对公司资信状
况、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交易价格、投资者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者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履职,保证发行人及
时、公平、合规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其在其他信息披露渠
道上的时间,不得以在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
台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需披露的文件及具体内容按
照相关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有关机构的要求执
行。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刊登或者送达有关监管机
构指定的网站或者平台。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
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
他文件。
  第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
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
露半年度报告;
  (三)如债券监管机构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要求的,公司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
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上述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
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
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者投
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具有同
等职责的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
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
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
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
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
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
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二)募集说明书约定或者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三)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重大事项的具体判定标准与披露要求按照相关债券监管机构的
具体规定执行。已披露中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也
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债券发行和交
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
规定履行债券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
上不超过 2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
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时;
  (五)该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已经发生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六)其他发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第十四条   债务存续期内,公司需披露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
必要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二)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
情况;
  (三)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者利息兑付日前披
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四)发行人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 2 个交
易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
行变更或者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者更正后的债券信息披
露文件。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
信息披露文件。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
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
有实质性影响的,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
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和信息披露文
件质量把关,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被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发生变更或者因
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应当及时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安
排继任人员。因故未能及时安排继任人员的,发行人应当于首次公告
中明确相关职务空缺期间,代行相应职责的人员、职务及职责范围。
未确定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视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负责协助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处理债券信息披露日常事宜,主要职责
如下:
  (一)负责执行债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债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起草、编制债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三)负责债券投资者日常维护工作,接待来访、回答咨询、提
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债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
  (四)负责保管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进
行存档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信息提供。财务信息披露应
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部门、公
司的债券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提供和传递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
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要指定专人就上述事宜与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或者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债
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以保证债券信息披露工作协调一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
对信息披露事务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对外发布债券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
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债券信息
披露义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证券事务代表及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逐级进行债券信息披露形式和审核程序合规性审查
并予以披露;
  (三)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债券信息时,要经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审核;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债
券信息时,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制止;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联络相关监管机构或者委托主承
销商/受托管理人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履行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并收集其书面确认文件;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
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
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
董事长并通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
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及时做好相关债券信息披露工
作。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
履行债券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债券信息披
露文件;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
审批。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审定、审批的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提
交或者委托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提交监管机构审核,经审核后在指
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相关文件时,除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应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通报并履行必要的公告披露。
       第六章 内幕信息管理及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应当公开披露但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
开信息。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应严格按照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外部信息报送和
使用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债券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所有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
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
当行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和资料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决策过程文件按照公司的档案
管理规定进行存档管理,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向监管机
构申请豁免披露:
  (一)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或者
披露后可能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属于永久性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损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
者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不披露也不会误导债券投资者或者导致债券市
场价格重大变动的。
  第三十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及时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相关方的
合法权益,公司可向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确
保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向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由董事长对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信息申请进行审批,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监管机
构提交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负责建立暂缓和豁免披露
信息工作台账,登记历次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的基本情况,经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备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部门或者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
罚。
  第三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债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要时将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债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
出机构、证监交易所或者市场自律组织公开谴责、批评或者处罚的,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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