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披露或者公告,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市规则》与其
他规定,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
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
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证
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
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
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司向参
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向公司报告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节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披露工作。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括: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它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
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收到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后,根据《证券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是否需要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作出判断;
(四)经判断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需要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会议决议等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
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
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四节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对内幕信息
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
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信息密级,加强未公开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
密工作,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
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
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节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相关制度,具
体规范自身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节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章规定履行报告、审议、审核等职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交所认可的
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四)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发布除信息披露文件以外的信息时,应当加强内部管
理,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一)相关部门起草拟发布信息的文稿,并提交发布申请;
(二)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密级与发布需求;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发布。
第五十三条 若公司内外部网站、内部刊物或媒体出现不合适发布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第七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应当严格遵守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组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以同时采取
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
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
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事前签订保密协
议。公司各部门在与证券服务机构合作交流时,只限于工作职责范围内,不得泄
露与工作无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
有效实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制定并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为审计部配备专职人员,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信息
披露文件及相关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
职责的记录和档案保管:
(一)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职
责时的行为与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职
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声明或意见等相关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参照前款规定,负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记录和档案保管。
第六十五条 涉及调阅信息披露档案的,应当同时遵守本制度与公司档案管
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一)调阅已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提供并登记;
(二)调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资料的,经董事会秘书、董事
长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并登记;
(三)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董事会秘书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董事会办
公室予以登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低薪酬标准、扣发绩效奖金、解除职务等处罚;但并
不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交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
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