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应当将信息披露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
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
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符合规定条件的媒
体和其依法开办的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
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
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的,
应当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
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
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发表声明,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半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
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修改后的定期
报告全文。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
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件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办为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的负责机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证券办的信息问询工作,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的问询。
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
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规定的答
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证券办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
录。公司证券办应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
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证券办应对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
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证券办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证
券办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规则》第六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七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上
市规则》各章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
证券办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证券办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事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公司名
义或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
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证券办撰稿或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组
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以外的临时报告:
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
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未委派的由子公司、参股子
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
在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最终签发。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
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反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包括滥用直通公告发布非直通公告、利用直通
公告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等。对不属于直通披露范围的,公司提交非直通披露文件后,
应当尽快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并确认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并妥善保管
用于办理信息披露的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严格管理移动端用户授权。数字证书应由董
事会秘书妥善保管,指定专人使用,并记录使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创建信息披露申请,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
选、漏选公告类别。董事会秘书对上传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确认并提交,完
成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并应当自行查看、确认相关文件是否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
及时与相关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传递和刊登等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披露文件经符合条件的媒体确认披露后,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
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五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能
正常办理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六章 重大事件的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
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制度
在各部门、各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十条 当公司知悉第四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
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
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
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并报告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四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可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三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
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七章 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所有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都属于敏感信息。敏感信息排查指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
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进行归
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证券办可以对各部门、各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
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在排查过程中,
公司证券办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
程,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
第六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
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
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排查,并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
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敏感信息的内部报告、传递、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如下:
公司证券办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知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未公开信息或重大事项发
生时,应第一时间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知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未公开信息或重大事项发生时,应第一时间以口头或书
面的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通报或通知并判断需进行信息披露后,
立即协同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对未公开信息或重大事项进行核实,并以口头或组织书
面材料呈报公司董事长,经董事长审阅后,相关事项需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批的,
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须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或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
相关披露格式制订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并按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信息公开披露后,相关公告刊登在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通报公司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
第八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九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公司有关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
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司信
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
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
相应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泄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
订。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