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
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进一步明确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以更有效地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生
产)人员、子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
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对《无锡阿科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作了部分修订。
经审阅,我们认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
力,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针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进行部分
修订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