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电影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及评
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履行职责时,公司经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
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行使职权。
审计委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由至少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审计委委员(简称“委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工作职责。
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工作和召集会
议。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公司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解除,并由
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五条规定予以补足。
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成员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委员应当持续加强会计、法律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
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审计委的
日常联络、会议组织、议案落实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事
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前置审核,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应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
计委应当在前置审核时要求公司予以更正。未完成更正的,审计委
不得审议通过。
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前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或者弃权票。
委员在前置审核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
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
视情况对相关人员给予监管处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应结合公司业务、
财务、行业发展等信息,对财务舞弊风险保持警惕和合理怀疑,密切
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内外部审计中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特别是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缺陷;
(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关键财务指标的异常变动,如毛利率、存货周转率、应收
账款周转率等非因业务原因出现异常变动,或者关键财务指标变动与
业务变化不一致等;
(四)滥用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进行财
务舞弊的风险,比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与行业惯例不符且缺乏
合理商业理由、会计政策变更时机敏感、会计差错更正金额较大或者
频率较高、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数据未提供合理解释和调整过程等;
(五)可能存在粉饰财务报表的风险,比如面临退市风险、重大
债务合同即将到期、面临业绩对赌或者业绩承诺等压力等。
第十五条 审计委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履行上述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评估审计费用,应考虑审计工作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
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同时费用水平不会影响审计质量。
第十六条 审计委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应当对下列情
形予以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行政处罚或者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在年度审计期间,审计委原则上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年审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
审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包括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事项、审
计调整事项、管理建议书等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监督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对下列情形予
以关注: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如项目合伙人以及签字注册会计
师的服务期限、外部审计机构消除或者降低独立性威胁的措施等;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有效性,如相关技术
标准的执行情况,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和项目质量复核制度的运行有效
性等;
(三)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产生重大差异及原因;
(四)外部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的频次及质量,是否就影
响财务信息的重大问题、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或者障碍、内控
审计发现的重大缺陷等与审计委员会及时沟通;
(五)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包括是否充分了解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和风险,是否就重大审计问题、重大风险评估
作出适当的专业判断,是否施行有效的审计程序等;
(六)外部审计机构的资源保障情况,包括项目组的人员数量、
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经验和时间等资源配置,审计项目合伙人及其
他资深人员是否参与整个审计过程等;
(七)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工作和结果的依赖程度。
第十九条 审计委监督并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经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计委。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
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和执
行,应当对下列情形予以关注:
(一)审查内部审计计划范围和内部审计类型,评估内部审计计
划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主要风险是否一致;
(二)审查内部审计计划的重点关注事项是否与审计委员会重点
关注事项保持一致;
(三)评估内部审计的预算及人员等资源配置情况是否可以保证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四)监督和审查内部审计识别问题以及整改问题的及时性。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应当督导内部审
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1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
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
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审计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
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
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向董事会
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
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可以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委员主持。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
委有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接受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委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或
第二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电子邮件、
传真或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议题、召集人和
通知日期等内容。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
到会议通知。
第三十条 审计委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各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采用电话、
视频、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形式召开。
审计委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召开的,书面议案以传真、邮件或专
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进行书面表决后,签字同意的委员
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的,形成审计委的有效决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委员本人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根据会议安排,出席方式包括现场、电话或通讯。
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的委托。委员同时委托 2
名或 2 名以上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会议并提
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
席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决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会议所议事项尚未披露前,委员及列席人
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审计委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
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在履职过程中与董事会存在分歧的,审计委可以在履职报
告中详细说明相关问题、委员会和董事会的意见、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
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