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剩余限售股
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招商证券”)作为东
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东瑞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09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31,67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438 号)批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
发行增加股本后的总股本 126,67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1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
增 50,668,000 股。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增加股本后的总股本 126,670,0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2,667.00 万
元,同时,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股份总数由
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当前总股
本 177,33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共计转增 35,467,600 股。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77,33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积 金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转 增 2 股 , 股 份 总 数 由 177,338,000 股 变 更 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7 号)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4,978,401 股,并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257,784,001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份数量为 93,258,039 股(首发前限售股为 69,188,952 股、首发后限售股为
条件股份数量为 164,525,9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8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为 69,675,333 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为 69,188,952 股、首发后限售股为 486,3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0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袁建康、东莞市东晖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晖投资”)。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时,股东袁建康、
东晖投资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袁建康承诺
袁建康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承诺如下:
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东晖投资承诺
东晖投资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袁建康控制的公司、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承诺如下: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袁建康承诺
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限
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比例限制、减持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审慎制定
股份减持计划。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东晖投资承诺
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
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比例限制、减持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审
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如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本次申请解除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
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22),因公司股票价格存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份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时,股东袁建康、东晖投资对其持有的
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东晖投资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建康本次发行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
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七)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质押冻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姓名/ 结股份
序号 份总数 售数量 的股份占公司 备注
名称 数
(股) (股) 总股本的比例
(股)
质押冻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姓名/ 结股份
序号 份总数 售数量 的股份占公司 备注
名称 数
(股) (股) 总股本的比例
(股)
实业投资有
合计 69,675,333 69,675,333 27.03% 0
注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后,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
诺,并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注 2:袁建康先生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份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数(股) 数量(股) 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4,525,962 63.82% 69,675,333 234,201,295 90.85%
限售条件流通股 93,258,039 36.18% -69,675,333 23,582,706 9.15%
总股本 257,784,001 100.00% - 257,784,001 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5 年 6 月 17 日作为股
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解禁上市流通事项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剩余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
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罗 虎 伍飞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