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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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
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
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
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
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
本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
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发
布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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