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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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
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
数据信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
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
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
人。
     第七条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身
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财经类相关专业院校毕业,具有从事会计工作十年以上集团类公司财
务总监工作经验 5 年以上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
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战略管理能力,具备处理全局性事务的决策能力。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
  (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
为者;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具有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主要职责如下:
理核算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
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配备及考核提出方案;
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
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二)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经济合同签订、
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
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和资产安全。审核
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
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财务负责人责任追究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
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
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六)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七)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八)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一条 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调查责任原
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由总经理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绩效考核,考核的结果作
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财务负责人的解聘与离任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负责人: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
守公司的信息保密相关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
批准,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
权,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六章 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其调离、停
职、降职、降 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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