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5-032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
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药业”或“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
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185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3.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839,4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合计含税金额 61,758,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到账 777,642,000.00 元。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发行费用含税
人民币 79,833,781.03 元,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506,826.42 元,扣除不含
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64,073,045.3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
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 本期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用于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
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即 2025 年 2 月 27 日至 2026 年 2 月 26 日为经授
权的闲置募集资金可补流期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本期暂时补流尚未使用的资金转回至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未来将通过本次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实施补流。
三、 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同意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
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并授
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具体事项。
本次拟开立的募集资金补流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用途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江苏艾迪药业 江苏银行股份有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90030188000138108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扬州分行
江苏艾迪药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514902448810003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扬州分行
四、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甲方: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90030188000138108,截至 2025 年 6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使用专户内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季李华、高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
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甲方: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514902448810003,截至 2025 年 6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使用专户内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季李华、高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