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电气: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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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控制公司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前述上市规则以下统称 “上市地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
      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审查公司的风
      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制度和流程;评估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
      风险情况,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风险控制委员会
      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确认。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
      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独立性,该名委员将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提出辞职或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委员会的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充委员的任期截至该委
      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审计和风险控制部是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支持和联
      系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支持和联系部门的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三)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
       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管理层以适当的方式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
       会议文件;
       (四)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
       作;
       (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六)负责本委员会与本公司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七)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八条   应本委员会要求,支持和联系部门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本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
      及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本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公司总体战略,制订、审核和修正公司风险战略;同时
            评价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对风险状况的影响,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   审核、定期评议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确保其合法合规
            及有效;
      (三)   审核及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与管理层就此作出
            讨论,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并在需要时
            提出完善建议;
      (四)   从风险控制角度,监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评估公司的重大事项;
      (五)   有权要求经营层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   监督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监督和评价风险管理部门的
            组织方式、工作程序和效果,并提出改善意见;
      (七)   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九)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
            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响应进行研究;
      (十)   审阅公司的风险报告,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及决策的规范
            合理性,并提出改善意见;
      (十一) 建立、审核舞弊风险防范机制,防止、识别和控制舞弊风险;
      (十二) 确保及协助公司每年在年报《企业管治报告》内就有关风险
           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检讨和合规情况作出披露;
      (十三) 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事宜
           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风险控制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
      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参考、研究和
      决策。
       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在年度董事会上就上一年度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本
       年度的工作计划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可就相关问题向总经理提出质询并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有必要,还可要求总经理就所质询的问题召
       开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一年内至少一次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公司风险管理
       总体情况的信息,并应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信息,
       及时通报公司重大风险管理事项及处理结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委员会主
       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本委员会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签
       发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提议;
       (二)本委员会主席提议;
       (三)2 名以上本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证券法律部根据本委员会主席的指示,于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
       议通知及有关会议资料发送至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及程序要求。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信息;
       (三)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电邮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亲身出席会议,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及行
       使投票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非执行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人姓名、
       授权范围、权限和期限,并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因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必要时,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书面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二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行使职
      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
      干预其行使职权。如有必要,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均
      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并指定专人担任记录
      员。会议记录是风险控制委员会重要的文件资料,出席会议的委员
      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供董事会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二十八条 出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有关委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
      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在细则生效日后生效的国家的有
       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实施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细则生效日后生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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