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电气: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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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前述上市规则
      以下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的董事组成,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
      多数。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担任委员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
      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独立性,该名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
       员提出辞职或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委员会的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充委员的任期截至该
       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委员
       会的有关决议。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薪酬委员会的支持和联系部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管理情况方面的资料及其他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
       筹备薪酬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支持和联系部
       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三)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
       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管理层以适当的方式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
       会议文件;
       (四)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
       作;
       (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六)负责本委员会与本公司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七)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十条    应本委员会要求,支持和联系部门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本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
       责人列席本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整体薪
   酬架构、计划、方案及/或政策和订立制定该等架构、计
   划、方案及/或政策时所要遵守的程序(该等程序必须是正
   规而且具透明度的)。薪酬架构、计划、方案及/或政策主
   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
   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参照董事会所订立的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议;
(三) 就其他并非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
    董事长及/或总经理;
(四) 检讨及批准因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丧失或终止其职
    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有关合同条
    款一致;若未能与合同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
    致过多;
(五)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
    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有关合同条款一致;若
    未能与合同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六) 负责拟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方案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此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性利益、退
    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
    偿),并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委
    员会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
    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七) 审查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八)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任何董事或
    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本人的薪酬;
(九) 对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提出建议、审阅及╱或批
    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
    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十)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提出建议;
(十一) 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
    事宜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其合理地认为会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及
       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二) 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并提供足够的会议材料,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
       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一名担任本委员会委员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签
       发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提议;
       (二)本委员会主席提议;
       (三)2 名以上本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证券法律部根据薪酬委员会主席的指示,于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日将
       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资料发送至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及程序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信息;
       (三)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电邮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第二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亲身出席会议,对所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及行使投票
      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人姓名、授
      权范围、权限和期限,并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二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
      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二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
      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书面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二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向薪酬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行使职权
      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预其行使职权。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独立的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
      配方案等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细则及上
      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
      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
      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三十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应在年度董事会上就上一年度工作的开展情况向董事
      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在细则生效日后生效的国家的有
      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实施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细则生效日后生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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