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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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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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时申 报 或 更 新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姓 名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 A 股 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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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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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 定
比 本 制 度 更 长 的 禁 止 转 让 期 间 、 更 低 的 可 转 让 股 份 比 例 或 者 附 加 其它限
制转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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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过”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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