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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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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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9 时 30 分在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
路北侧彩蝶路西侧孚能科技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520,545,1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970%(已扣除截至股
权登记日股东 Farasis Energy(Asia Pacific)Limited 放弃表决权的股份 65,260,348
股,下同),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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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6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10,683,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或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视频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
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
出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
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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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9,177,3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372%;反对 1,365,2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9,148,3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317%;反对 1,386,2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286,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81%;反对 1,386,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24%;弃权 10,5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9,169,3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357%;反对 1,354,6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9,299,7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608%;反对 1,232,2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9,299,7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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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99.7608%;反对 1,232,2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9,034,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097%;反对 1,495,0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5,086,4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514%;反对 5,440,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224,4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682%;反对 5,440,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51%;弃权 18,4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五、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相关
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