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
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和《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在法律法规、
公司规定和董事会批准范围内,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业务活动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
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
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以确保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授权行政总经理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与指导,公
司审计办公室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费用预算等资源配置应当合理,以确保审计职能的
发挥。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
司的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
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内部审计机
构通过对内部审计人员持续的后续教育,以持续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
和职业谨慎,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
(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保密原则,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
及技术秘密,并只在进行相关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使用该信息,不得泄露或者
向他人非法提供,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担任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决
策与执行的岗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营活动履行监督、评价职责,并提供专业范围内的咨询意见。通过履行内
部审计职责,并以内部控制事项审计中的审计意见或建议等形式,规范公司内
部运营管理、提升企业经营效率,系统性地识别、评估与管理风险,强化公司
风险防控能力,助力公司提升企业价值并实现战略目标。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的
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年度内部
控制设计合理性及执行有效性开展全面评价;根据业务需要,对重点业务领域
或经营单位开展内部控制专项评价;
(四)对发现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及内部控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对公司业务系统和管理程序是否恰当进行核查和评估;
(八)对公司的人财物的资源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节约进行核查和评
估;
(九)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
(十)对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重要管理岗位及敏感岗位人员的离任进行经济
责任审计;
(十一)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意见
或建议,以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十二)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
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内部审计机构代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全面负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范围涵盖上述单位经营管理全部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
资产管理、生产与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
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
(二)内部审计机构可不受限制地接触,经批准的审计作业项目所需的相
关资料、实物财产等,并可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调查并取得证据材料,
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不得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三)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工作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
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业务资
料和实物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并向公司管理
层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监督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落实审计处理决定,实施后续审计跟踪;对
无合理原因未及时落实审计处理决定或整改要求的情况,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的建议;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厘定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同
时知会公司管理层。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组及内部审计人员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被审计单位具
体情况,制定具体内部审计工作方案或内部审计计划,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经内部审计机构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审查和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一般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对于特殊审计
业务,可在实施审计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或者以口头等其他方式通知被审计单
位。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审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实施内部审计时,应采取适当的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
计证据,编制工作底稿备查和存档;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应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确认相关事实依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及审计项目组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
时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被审计单位在收
到审计工作底稿后及时反馈审计问题,在沟通一致后进行书面回复,逾期未回
复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就审计内容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至少每季度报送董
事会一次,同时抄送公司管理层,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规
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
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
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等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责
成审计组专人负责文件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当年完成的内部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归档;跨年度的内部审计
项目,在内部审计终结的年度归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评估
审计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
额较大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
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
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且效益显著的行为
可以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
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执行《妙可蓝多员工管理手册》中员工处罚条例,
并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经管理层、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执行。违规情
况包含但不限于:
(一)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
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和为内部审计提供相关资料的人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
规章、制度、政策和程序的依据。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并应根据法律法规
及公司经营管理等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及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指导下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
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机构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
日起实施。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