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
(一)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人;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形之一的。
第三条 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行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
须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
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
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
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 股东会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不含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 5%以上的;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高于 3000 万元(不含 3000 万元)人民币且超过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期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其它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
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二) 董事会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除“提供财务
资助”和“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有关披露和决策
的条款。
(三)董事长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
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该关联交易是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或
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控股权,相关的董事或当事人可以参与该关联事
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不得参与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表决
权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数总数;
(四)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五) 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九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情况(如适用);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
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
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
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
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 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九) 属于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披露的交易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
容。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有关规
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第三条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以前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
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
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协议没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
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 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
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
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
披露。
第十四条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人达成
的以下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由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