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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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连选可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员候选
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员。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管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第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可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
本细则进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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