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及公司《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
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的学习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
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议年度报告董事会召开前,公司管理层应向
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展情况。同时,
公司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
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
进行核查。经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议续聘或解聘年审会计师。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
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
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
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
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