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上
市公司投资价值,同时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
力。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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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
第七条 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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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
寻找有市场潜力的目标投资者;对与本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财税政
策等进行深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不定期地撰写
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文本(包括定期报告)的编制,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行机制及经营状况;建立和完
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状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
态。
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的信息进行自愿性发布。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将面向所有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提高股东会的透明度。
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保持联系,做好投资者来电、来访工作,如实介绍公司情况、解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好关系。
道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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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及时、广泛地沟通,并使用先进
的通讯手段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
第一时间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
当回应。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设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根据公司目前
的机构设置状况,由公司证券部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以适当方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
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指导或培训。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维护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
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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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
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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