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5字 0626 第 001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 10 号新地中心 1 号楼 61 层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5字 0626 第 001 号
致: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州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
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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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6月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2)(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公司于2025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锦
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75)(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根据《补充通知》内
容,公司股东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公司提交了
《关于提请增加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补选董事并
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提交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经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通知》《补充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
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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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6月17日(A股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23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28人,代表股份数为683,459,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13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601,768,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963%;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23人,代表股份数为81,691,54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3%。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股东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
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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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 2: 董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 3: 监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 4: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履职报告;
议案 5: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 6: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议案 7: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 8: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以及减少确认递
延所得税资产的议案;
议案 9: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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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薪酬发放兑现及 2025 年薪
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12: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薪酬发放兑现及 2025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13:关于补选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议案 14: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
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534,209,5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8.1625%;
反对 29,432,872 股,弃权 119,817,560 股。
议案 2:董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651,809,9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3691%;
反对 29,384,898 股,弃权 2,265,100 股。
议案 3:监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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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651,784,2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3653%;
反对 29,404,318 股,弃权 2,271,400 股。
议案 4: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履职报告
同意 652,316,7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4432%;
反对 29,119,958 股,弃权 2,023,300 股。
议案 5: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652,809,8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5154%;
反对 28,690,672 股,弃权 1,959,460 股。
议案 6: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同意 654,734,4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7970%;
反对 27,120,798 股,弃权 1,604,70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53,011,82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4.8563%;反对 27,120,798 股,弃权 1,604,700 股。
议案 7: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651,352,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3022%;
反对 29,762,498 股,弃权 2,344,70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49,630,12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0.7190%;反对 29,762,498 股,弃权 2,344,700 股。
议案 8: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以及减少确认递
延所得税资产的议案
同意 533,469,0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8.0541%;
反对 29,867,558 股,弃权 120,123,40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
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49,916,36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0692%;反对 29,867,558 股,弃权 1,953,400 股。
议案 9: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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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34,917,0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4.6270%;
反对 28,627,998 股,弃权 1,744,96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51,364,36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2.8407%;反对 28,627,998 股,弃权 1,744,960 股。本议案,关联股
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 534,537,0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4.5597%;
反对 28,858,998 股,弃权 1,893,96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50,984,36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2.3758%;反对 28,858,998 股,弃权 1,893,960 股。本议案,关联股
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 433,557,9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4698%;
反对 28,435,098 股,弃权 1,854,86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51,447,36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2.9423%;反对 28,435,098 股,弃权 1,854,860 股。本议案,关联股
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 433,470,9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4510%;
反对 28,461,098 股,弃权 1,915,86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51,360,36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2.8358%;反对 28,461,098 股,弃权 1,915,860 股。本议案,关联股
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1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652,106,8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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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29,384,498 股,弃权 1,968,60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50,384,22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1.6416%;反对 29,384,498 股,弃权 1,968,600 股。
议案 11: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薪酬发放兑现及 2025 年薪
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646,929,1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4.6550%;
反对 35,807,177 股,弃权 723,66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
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45,206,48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5.3070%;反对 35,807,177 股,弃权 723,660 股。
议案 12: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薪酬发放兑现及 2025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647,138,0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4.6855%;
反对 35,260,824 股,弃权 1,061,10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45,415,39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5.5626%;反对 35,260,824 股,弃权 1,061,100 股。
议案 13:关于补选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 656,814,8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1014%;
反对 25,091,798 股,弃权 1,553,30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55,092,22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7.4015%;反对 25,091,798 股,弃权 1,553,300 股。
议案 14: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同意 656,907,2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1149%;
反对 24,951,398 股,弃权 1,601,30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55,184,62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7.5145%;反对 24,951,398 股,弃权 1,601,3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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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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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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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于德彬: 黄 鹏:
秦 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