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铝业: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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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树立公司良好市场形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上市规则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实际管理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所属企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指公司股票投资者、债券投资者、投
资机构基金经理、相关证券研究机构分析人员以及其他对公司股票、债
券或其衍生品有投资意向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
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
互相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和完善与投资者双向沟通的
渠道,保持公司与资本市场之间信息畅通,稳定现有股东、积极寻找目
标股东,促使公司股东结构多元化。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保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
密和未披露的重要信息。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关系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管理
层应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主动保持与投资者及市场分析人士的接
触和沟通,加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
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
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以及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
管理人员与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培训等。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
负责处理日常投资者关系工作,可以列席公司有关战略研讨、经营管理、
资金营运以及预算编制等内容的重要会议。
  第十条    公司本部其他部门及所属企业有责任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是本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支持工作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财
经公关公司,咨询、策划和协助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
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
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交流、公共关系、危
机处理以及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法定信
息披露指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以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形式向投资者、社会公
众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法定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
公司根据投资者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自愿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公
开披露的公司信息。在按照有关规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及时的信息披
露的同时,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收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与期望。
  第十四条 投资者交流是指直接与投资者交流或通过证券分析师、
财经媒体间接与投资者交流。
  第十五条 公共关系是指与监管部门、登记部门以及媒体等建立良
好的关系。主要包括:
  (一)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获取政策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汇报公
司经营情况。
  (二)与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的合作关系,通过媒体报道和公关渠
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三)增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安排对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如参加有关会议、网上交流或在媒体
上发表观点、披露信息等。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危机是指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
的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重大重组(或出售)、被有关机关调查处
罚、业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媒体重大负面报道等。
出现投资者关系危机时,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启动危机处理程序,制定
危机处理方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规范
  第十七条 公司应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
务中心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
资者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
会;推介会和新闻发布会;业绩发布会和路演;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
待日活动;投资者说明会;接听、接收或答复投资者的电话、传真、信
函和电子邮件;财经媒体采访报道;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证
券分析员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参加境内外各类分析员会议、资本市场
研讨会以及其他符合公司上市地上市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制
度,并在董事会秘书的协调组织下严格执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同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规定编写并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临时公告,并在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要求
的时间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发
布后的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一般情况下,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条 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规定的
前提下,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公司相关信息,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听
取投资者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获取市场对公司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人员在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时应按照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把握信息披露的尺度与信息披露的原
则,避免造成信息披露的不对称,引起公司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和增加
公司的融资成本,避免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任何管理层人员、高级职员或雇员,未经公司授
权或许可不得以公司名义接待投资者或向投资者发布消息,且不得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未正式披露的信息,也不得向投资者或媒体就公司重大或
股价敏感信息进行任何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对外信息披露,董
事会秘书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人负责向投资者依照合规口径提供相关
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公司各
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负责提供相关的数据、事项和预测等信息,
并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向投资者提供。
必要时,在对外提供或发布前可征求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www.chalco.com.cn)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联系,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更新公司网站
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
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确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由专人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需要,定期或针对某些重大事项组织发布
会、推介会、说明会和路演活动,但不得在前述活动沟通中发布尚未披
露的公司重大或股价敏感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
提供给投资者。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大型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做出的承诺,忠实、诚
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来访投资者接待工作,
根据情况提出参加接待的部门或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为接待投资者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配合。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是:收到投资者来访信
息→了解并确认对方要求的事项、内容和人员→根据对方的情况确定接
待方式(会议会见、电话会议、网络会议或书面回复等)及参加人员→
做好接待准备→接待或回复投资者来访→如需要,公司内部反馈相关信
息→接待后进行登记,建立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及所属企业现场参
观调研,但需要提前报请公司批准同意,并制订现场参观调研计划和指
定公司陪同人员,并为投资者的现场参观调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
司应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大或股价敏感信息,投资者
在现场参观调研的内容一般不应超出参观计划的范围,对超出现场参观
调研计划的要求,陪同人员应予婉言谢绝,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汇报。
必要时,投资者应签署保密协议。现场参观调研结束后,陪同人员应将
参观调研事项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平等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管理层会见投
资者。需要公司管理层会见或投资者有要求时,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提出
安排建议,商请公司管理层出席。为便于掌握情况和应对特殊情况,公
司管理层会见投资者或参加投资者活动时一般应有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的
相关人员陪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的变化定期更新宣传资料或画册,以
反映公司当时实际情况,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及时和准确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在遇到投资者关系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应按以下程序
进行处理:
  (一)全面了解危机实际情况,收集并汇总形成书面处置建议,履
行必要内部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
  (二)根据危机事件性质和公司授权处置程序,以现场会议、电话
会议、网络会议、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董事会通报情况后统一对外
披露。
  (三)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在
第一时间告知全体股东,取得股东的理解与支持。
  (四)积极应对危机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关系,了解投资者和社会
舆论的反应,全面跟踪事件动态,提出应对建议。
  (五)及时将事件过程及对公司影响等情况上报监管部门,同时召
集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会议通报有关情况。
  (六)做好危机处理的总结与善后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通
报有关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提高公司的诚信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
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以便于公司主动与主要投资
者沟通。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
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分析师及媒体进行有
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具有良好的品行,
诚实守信;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
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
应变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不断
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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