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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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
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
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更换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选
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
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还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
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
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被提名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并及时向公司提供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
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符合任职资格的
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
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当全部提案所提合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
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
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
和解释。
  第十四条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股
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每位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量不应超过本次应选董事的名额,
应当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投选的候选人数量超过应选名额的,该股东选举董事
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七条    每位股东投给候选人的票数总数多于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时,
该股东选举董事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股东投给候选人的票数总数少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票高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
之一。
  第十九条    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
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
累积投票制。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公司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
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以所得票高者且所得票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者
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确定当选者,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公司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现行以及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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