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规范运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二)遴选合格的董事
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
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补足
委员会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少于二名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期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除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外);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内,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或总经理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议
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
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
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和提名委员会
委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
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
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
决议需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并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
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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