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明阳智慧能源集团
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规则》
(以下简称“《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简
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在进行法
律审查时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有副本与正
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做出判
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法律意见书
用原则,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原因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回购期限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不
超过 12 个月。
份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89,813,484 股。
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
币 60,000 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
定用于出售,逾期未实施出售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本次回购期限自 2024 年 2
月 19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份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律意见书
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1,306,500 股。
截至 2025 年 6 月 3 日(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公司回购专
户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121,119,984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参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
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41元(含税)。
根据上述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 2025 年 6 月 3 日的总
股本 2,271,496,706 股计算,扣除回购专户的 121,119,984 股,参与分配的股本总
数为 2,150,376,722 股,本次利润分配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41 元
(含税),以此计算 2024 年度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653,929,561.16 元(含税)。
根据公司提供的《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
除息的业务申请》,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法律意见书
=2,150,376,722×0.3041÷2,271,496,706≈0.2879元/股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879元/股。
以公司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5年6月3日的收盘价格10.24元/股为例进行计
算: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每股现金红利=0.3041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
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0.24-0.3041)÷(1+0)=9.9359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系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份摊薄调整
后计算得出,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约为0.2879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0.24-0.2879)÷(1+0)=9.9521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9.9359-9.9521|÷9.9359≈0.1630%
综上,本次差异化分红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
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回购规则》
《回购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