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九)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的辞任自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
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
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问询、调查以及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专项报告;做好与
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的采访,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送达会
议文件;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应事先做好沟通工作,协调核实
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
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会秘书兼
任董事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
规定,承担与公司董事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