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香料: 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3: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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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86                  证券简称:华业香料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舒州大道 42 号)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香料”、“公司”)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
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拟募集资金
不超过人民币 11,3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
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年产 3230 吨香料生产项目第一阶
      段年产 1300 吨香料生产装置
           合计                14,063.00        11,3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
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的拟投入
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
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以打造香料香精产业国内大循环为中心节点,结合“一
带一路”倡议,优化出口香料香精产品结构,扩大优势产品出口规模,提高香料
香精行业国际贸易水平。规划还提出传统大宗合成香料产品进行绿色工艺改造,
开发新的香料品种。明确了以科技发展、“三品”发展、集群发展、绿色发展、
国际化发展等推动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主线。
  工信部大力推进香料香精产业数字化、绿色化、高端化转型,促进行业创新
升级。鼓励香料香精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升级和生产线改造,加大产品研发系统、
原料管理系统、成品仓储系统、客户管理系统等一体化、数字化升级,支持建设
一批智能化工厂。
  国家政策的鼓励、支持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环境,为实现香料香精行业实现
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香精、香料是生活中常用的调味品,能够为食品、饮料、化妆品等产品提供
独特的香气和味道。目前随着消费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消费者口味偏好日益多元
化,以及消费者对“绿色健康”“纯天然”的认可度不断提升,香料香精行业将
不断整合并快速发展。近年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结构升级,为我国香料
香精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根据艾媒数据中心发布的《2024-2025
年全球及中国香料香精行业运行大数据与投资价值分析报告》,2023 年香料香精
市场规模约为 306 亿美元,同比增长 2.3%,预计 2025 年将增至 321 亿美元。根
据《香料香精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发展目标,在十四五期间以下游市场
变化为导向,在稳定传统产品产量的基础上,扩大新产品的增量,继续加大香精
产品比例,到 2025 年,我国香料香精行业主营业务收入预计达到 500 亿元,年
均增长 2%以上。广阔的应用领域和客户资源,为香料香精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
持。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随着全球以及我国香料香精行业的持续增长,公司主要客户对公司产品数量
及种类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为了继续维护好客户合作关系,保证公司供货能力,
公司需针对未来新增的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并完善和丰富产品
结构。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内酯系列香料的供应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并
进一步提升公司面向不同需求端的供给能力,增强企业产品间相互配套性,并抢
抓全球香料香精消费需求转移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公司在产能及技术方面的优
势,形成规模效应,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有率,使公司的内在价值得到更大提升,
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自身在行业内细分领域的领先地位。
  当前,全球香料香精大公司主要分布在欧洲、美国和日本。受本土市场饱和
的影响,这些公司逐步实现以香精为主导的战略转型,将合成香料生产转移至发
展中国家或地区。一方面,我国具有成本优势、专业技术人员充足、生产经验丰
富、市场潜力巨大的特点,已经成为全球香料香精工业跨国转移的重点地区。另
一方面,人们消费升级和追求健康、安全的大趋势下,以中国为代表的亚太地区
香料香精市场需求增长强劲,正成为与欧盟、北美并驾齐驱的香料香精市场。在
此形势下,国内香料香精市场供给和需求双向增长,香料香精行业发展较快、市
场规模不断扩大。未来,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内部需求不断扩大的环境下,国
内香料香精行业仍将保持较快增长。
  通过本次发行,公司将进一步集聚现有产业优势资源,抓住市场发展机遇,
抢占市场先机。
  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
高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金实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风险应对能力,为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深化业务布局、巩固行业地位创造良好条件。本次相关募投项目投入运营后,公
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选择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不超过 11,3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
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年产 3230 吨香料生产项目第一阶段年
产 1300 吨香料生产装置项目”。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国家战略规划,具有良好的市
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推动公司业务高质量增长。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
限。若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来源完全借助于银行贷款,一方面会导致公司整体资
产负债率进一步上升,提高公司的财务风险,降低公司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另一方面会产生较高的利息费用,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公司
的稳健发展。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股权融资相比其他融资方式更具有长期
性、稳定性的特点,通过股权融资可以有效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造成的偿债
压力,能够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有利于保障项目顺利开展,
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盈
利水平将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的增长可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摊薄的影响,
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通过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
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
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
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
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
定对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宜的,则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
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
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
述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经股东大会授权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面额股股票的
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规定
  (1)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
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前款授权的,应当就《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定。
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
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
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4)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
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
适用上述规定;
  (5)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
规模具有合理性;
  (6)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
额的 30%。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 号》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可行性。
(二)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已获得公司 2025 年 6 月
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
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
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及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等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董事会审
慎研究后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已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
趋势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有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
公司业务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增长,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披露,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合上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股东大会授权并已经公司董事会
审慎研究后通过,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17 号)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
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经营
情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
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
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底完成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
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3)假设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1,300.00 万元,
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4)假设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2,243.94 万股(按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该数量仅用于计算本次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的数量为准;
  (5)根据公司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 2024 年度持平、
增长 10%、减少 10%三种情景分别计算;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
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
  (7)假设在测算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本次发行和净利润之外的其
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8)在预测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74,798,000 股为基
础,仅考虑本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以及由
此导致的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
  (9)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的影响;
  (10)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5 年度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
公司对 2025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
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4 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7,479.80     7,479.80       9,723.74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11,300.00
情景 1:假设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 2024 年增长 10%,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 2024 年增长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万元)
    (扣非后)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
者权益(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0        0.32        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情景 2:假设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与 2024 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万元)
    (扣非后)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
者权益(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0        0.30        0.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情景 3:假设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 2024 年下降 10%,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 2024 年下降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万元)
    (扣非后)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
者权益(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0        0.27        0.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注 1: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注 2、基本每股收益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注 3:以上假设分析和测算数据仅作为简单分析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财务指标的
影响之用,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和分红计划,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
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
程度的增加,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被摊
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此外,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 2025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
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
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请参见本次发行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
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
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公司在合肥循环经济园区一期工程——年产 3000
吨丙位内酯系列合成香料建设项目的基础上,新建年产 3230 吨香料生产项目第
一阶段年产 1300 吨香料生产装置,包含合成丁位内酯系列产品、乙酸酯类产品、
天然丙位戊内酯系列产品、牛奶内酯、二氢茉莉酮、威士忌内酯、面包酮。新产
能投放将使公司继续保持细分行业的领先地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
的市场竞争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1)人员储备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形成了一支专业配置完备、年龄结构合理、工作经验丰
富、创新意识较强的技术团队,培养出省“特支计划”创新领军人才、省战略性
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等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先后荣获“中国香料香精行业优秀
研发团队”
    “中国香料香精行业优秀工程师”和“安徽省‘115’产业创新团队”,
技术骨干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公司现有研发队伍以研发中心为主体,并汇集生产车间、质量管理等部门的
技术和工艺人员。截至 2024 年末,公司研发人员共 54 人,占总人数的 18.82%,
学科分布合理,年龄结构以中青年为主,年富力强,富于创新精神。研发团队成
员不但拥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且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
  (2)技术储备
  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安徽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
                            “安徽省专精
特新企业”和“安徽省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建有“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拥有装备先进、功能完善的实验室、分析室,检测中心通过 CNAS 国家认可实验
室认证。公司在坚持自主创新的同时,积极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交流与合
作,形成产学研合作体系,保持研发紧跟客户的需求和行业技术发展方向,通过
不断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持续创新能力,从而奠
定了在香料香精行业的优势地位。截至 2024 年末,公司拥有发明专利 38 项、实
用新型专利 42 项,先后荣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安徽省专利优秀奖”。
  公司从 2002 年建立开始,始终致力于香料生产技术水平和绿色生产水平的
提高,工艺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体表现在:
  ①生产工艺
  针对香料产品对香气的特殊要求,在与国际知名公司长期合作中,公司不断
改进和创新,积累了丰富的香气控制经验。公司自主研发特有的搅拌和滴加技术、
香气整理工艺及先进的脱杂工艺,使公司产品的香气满足国际知名公司的调香要
求。公司积极推行工艺绿色化改造,采用加氢技术、新型氧化剂氧化技术、膜分
离技术、固体催化剂自动过滤技术、副产物回收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使生产过
程更加绿色环保。公司自主研发并应用反应精馏变压一体化技术,能够快速脱除
反应过程产生的低沸物,增加产品收率;自主研发并应用的多级冷井及雾化喷淋
回收技术,可降低产品原材料消耗同时工艺路线更加绿色环保;自主研发并应用
的新型产品纯化设备,使公司产品纯度进一步提高;联合研发微通连续反应工艺,
进一步实现工艺路线的安全、环保。
  ②过程控制
  生产过程以 DCS 控制系统与 SIS 安全仪表系统协同管理,实现装置自动化、
车间密闭化和物料管道化,使生产过程更加安全可控,提升本质安全化水平,生
产效率大幅提高。
  (3)市场储备
  公司作为内酯系列香料领域的重要参与者,专注于丙位内酯系列香料和丁位
内酯系列香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食品饮料、日化、烟草、饲
料等多个行业领域。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我国香料香精行业的知名企业;
公司连续入选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轻工业香料行业十强企业”。公司
凭借长期积累的技术优势、稳定的产品质量以及良好的市场口碑,所生产的“               ”
牌香料产品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目前,公司 60%以上的产品出口国外,与包括奇华顿(Givaudan)、国际香
料(IFF)、帝斯曼-芬美意(dsm-firmenich)、德之馨(symrise)、曼氏(MANE)
和宝洁(P&G)等在内的国际知名公司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通过与这些行业
巨头的深度合作,公司得以深入了解国际市场的前沿需求与技术趋势,不断优化
自身产品结构与生产工艺,提升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项目投产后的销售奠定
坚实的客户基础。
(五)公司应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
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
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证券法》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本次发行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
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公
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
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
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
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
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建设和运作,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顺利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利润
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关注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分红政策及股东回报规
划,努力提升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注重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努力强化股东回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保
障公司股东利益。
(六)相关承诺主体关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4〕17 号)
                            (国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鉴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就落实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
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
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措施。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文亮先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
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
诺:
  “鉴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就落实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的相关措施。
构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
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具备
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
高公司的经营业绩,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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