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6 证券简称:华业香料 公告编号:2025-033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发行股票中关于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
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
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
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1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
益,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经
营情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
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底完成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
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3)假设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1,300.00 万
元,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4)假设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2,243.94 万股(按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该数量仅用于计算本次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的数量为准;
(5)根据公司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 2024 年度持平、
增长 10%、减少 10%三种情景分别计算;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
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
(7)假设在测算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本次发行和净利润之外的其
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8)在预测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74,798,000 股为基
础,仅考虑本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以及
由此导致的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
(9)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的影响;
(10)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5 年度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
表公司对 2025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任。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4 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7,479.80 7,479.80 9,723.74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
元)
情景 1:假设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 2024 年增长 10%,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 2024 年增长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万元)(扣非后)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
者权益(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0 0.32 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情景 2:假设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与 2024 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万元)(扣非后)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
者权益(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0 0.30 0.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情景 3:假设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 2024 年下降 10%,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 2024 年下降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万元)(扣非后)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
者权益(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0 0.27 0.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注 1: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注 2:基本每股收益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规定测
算。
注 3:以上假设分析和测算数据仅作为简单分析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财务指标的影响之用,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和分红计划,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
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
程度的增加,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被摊
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此外,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 2025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
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
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
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请参见本次发行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
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
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公司在合肥循环经济园区一期工程——年产 3000
吨丙位内酯系列合成香料建设项目的基础上,新建年产 3230 吨香料生产项目
第一阶段年产 1300 吨香料生产装置,包含合成丁位内酯系列产品、乙酸酯类产
品天然丙位戊内酯系列产品、牛奶内酯、二氢茉莉酮、威士忌内酯、面包酮。
新产能投放将使公司继续保持细分行业的领先地位。
本次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
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
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形成了一支专业配置完备、年龄结构合理、工作经验
丰富、创新意识较强的技术团队,培养出省“特支计划”创新领军人才、省战
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等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先后荣获“中国香料香精行
业优秀研发团队”“中国香料香精行业优秀工程师”和“安徽省‘115’产业创
新团队”,技术骨干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公司现有研发队伍以研发中心为主体,并汇集生产车间、质量管理等部门
的技术和工艺人员。截至 2024 年末,公司研发人员共 54 人,占总人数的
研发团队成员不但拥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且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
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安徽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
专精特新企业”和“安徽省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建有“安徽省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拥有装备先进、功能完善的实验室、分析室,检测中心通过 CNAS
国家认可实验室认证。公司在坚持自主创新的同时,积极与高校、科研机构开
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形成产学研合作体系,保持研发紧跟客户的需求和行业技
术发展方向,通过不断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持
续创新能力,从而奠定了在香料香精行业的优势地位。截至 2024 年末,公司拥
有发明专利 38 项、实用新型专利 42 项,先后荣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和“安徽省专利优秀奖”。
公司从 2002 年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香料生产技术水平和绿色生产水平的
提高,工艺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体表现在:
(1)生产工艺
针对香料产品对香气的特殊要求,在与国际知名公司长期合作中,公司不
断改进和创新,积累了丰富的香气控制经验。公司自主研发特有的搅拌和滴加
技术、香气整理工艺及先进的脱杂工艺,使公司产品的香气满足国际知名公司
的调香要求。公司积极推行工艺绿色化改造,采用加氢技术、新型氧化剂氧化
技术、膜分离技术、固体催化剂自动过滤技术、副产物回收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等,使生产过程更加绿色环保。公司自主研发并应用反应精馏变压一体化技
术,能够快速脱除反应过程产生的低沸物,增加产品收率;自主研发并应用的
多级冷井及雾化喷淋回收技术,可降低产品原材料消耗同时工艺路线更加绿色
环保;自主研发并应用的新型产品纯化设备,使公司产品纯度进一步提高;联
合研发微通连续反应工艺,进一步实现工艺路线的安全、环保。
(2)过程控制
生产过程以 DCS 控制系统与 SIS 安全仪表系统协同管理,实现装置自动
化、车间密闭化和物料管道化,使生产过程更加安全可控,提升本质安全化水
平,生产效率大幅提高。
公司作为内酯系列香料领域的重要参与者,专注于丙位内酯系列香料和丁
位内酯系列香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食品饮料、日化、烟
草、饲料等多个行业领域。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我国香料香精行业的
知名企业;公司连续入选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轻工业香料行业十强
企业”。公司凭借长期积累的技术优势、稳定的产品质量以及良好的市场口
碑,所生产的“ ”牌香料产品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目前,公司 60%以上的产品出口国外,与包括奇华顿(Givaudan)、国际
香料(IFF)、帝斯曼-芬美意(dsm-firmenich)、德之馨(symrise)、曼氏
(MANE)和宝洁(P&G)等在内的国际知名公司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通
过与这些行业巨头的深度合作,公司得以深入了解国际市场的前沿需求与技术
趋势,不断优化自身产品结构与生产工艺,提升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项目
投产后的销售奠定坚实的客户基础。
五、公司应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
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
下: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
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本次发行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
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
风险。公司将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
督,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
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
供制度保障。
(三)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
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
竞争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作,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随着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
(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
程》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关注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分红政策
及股东回报规划,努力提升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注
重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努力强化股东回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并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六、相关承诺主体关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鉴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就落实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
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
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措施。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文亮先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
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鉴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就落实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回报的相关措施。
机构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
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特此公告!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