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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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
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兰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
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证券事务部为协调部门,
内审部及财务部为牵头部门。其中,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
年审机构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
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审机构提供沟通
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
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安排独
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和年度业绩
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
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
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
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
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
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
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
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
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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