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2: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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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落实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与年报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上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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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
表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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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
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
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
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及拟定的处罚意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对会计差错认定
和责任追究事项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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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日常经营相关交易除外;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
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
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
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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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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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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