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及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收购人;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九)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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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及时”
是指自起算日或者触及披露时点起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是指根据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要求,由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的前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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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使用事实
描述性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
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述事项,
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载于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同时置备于公司证
券部、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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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以下
职责:
(一)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工
作按时、准确完成;
(二)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
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汇总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
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草拟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组织和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的管
理制度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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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
事务代表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授权代为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协办单位。各部
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其他所投参股公司的委派人员为信息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督促本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分公司、
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
在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财务部应配
合公司证券投资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重大资产收购、出售、资产重组等方面,
公司战略投资部应配合公司证券投资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
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
系的有效运作,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保证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财
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内部的职责分工与授权安排,
视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拟披露事项进行评估,判断该事项的性质、状
况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以及偿债能力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信息披
露中涉及其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事会负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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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若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证券投资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监管机构对其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权,任一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须向股东、实际控
制人报送信息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流转和登记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计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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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
的关联交易审计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公司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违反前二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
电话的畅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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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
时间点,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
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证券投资部: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
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三十三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报告
或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
限于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在收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做出判断。如触及
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或审
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
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审批程序:
第一步信息上报: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履行各自机构内部信息报告审批
程序;并由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送或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
围内的信息资料;
第二步信息编审:由证券投资部负责文稿编制和初审,董事会秘书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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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信息审议: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审议;
不需要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公开披露信息,需报公司经营层高管
审议,并通报公司董事;
第四步信息披露:由公司高管对正式披露文稿内容履行审核程序,由证券投
资部执行对外信息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是董事会授权的信息发布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
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
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
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
露;
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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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并按要求向证券投资部提交相关文件;
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咨询;
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投资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宜且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
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投资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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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开披露定
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期限。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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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实施送股或者以资体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请,根据有
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
动情形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
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的刊登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该
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公司预计半年度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科创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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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一般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第五十条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在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五十一条 一般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事项(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交易。
上述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批准
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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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事项的(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的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内容和格式应当
按照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规则》进行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公司股价出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
定的属于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共传播媒介或网站传播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
生影响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交所认定的属于异常波动情形的,
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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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质押;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回购股份;
(六)定向增发、配股、可转债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
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
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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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
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本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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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
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披露临时报告时,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
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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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
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
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
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
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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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报纸、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
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
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对网站、内部局域网、内刊、宣传性
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得
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
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
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
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
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
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
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
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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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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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