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2: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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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
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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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若公司存在上市交易公司债券);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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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的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
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公司证
券投资部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泄
露该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
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
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者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
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力、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
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
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
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
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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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财务部及其他可能获取内幕信息部门的工作人员印
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注意保密工作,严格控制文件、资料印制数量,印制文件、
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应当场销毁。
  第十四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依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尚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消息。公司内幕消息尚未公布前,未履行公司审批程序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披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 准确、
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工作单位、部门、职务或者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的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详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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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幕信息
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
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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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幕信息报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
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内幕信息泄露、引起股价异动或者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事
件的, 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
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
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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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由于失
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
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公司将提请或者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关处理或者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施行。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制度
附件1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一)
序   内幕信息   内幕信    内 幕   内幕       知悉   知悉   内幕     内幕   登   登
号   知情人姓   息知情人   信 息   信息       内幕   内幕   信息所   信息获   记   记
    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   知 情   知情       信息   信息   处阶段   得渠道   人   时
           码或统一   人 证   人与       时间   地点   (注     (注       间
           社会信用   券 帐   公司                 三)     四)
            代码    户     的关
                         系
                        (注
                        二)
注一: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
注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属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等。
注三: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四:填写如何获得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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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及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交易阶   时间   地点       筹划决   参与机    商议和    签名
       段                   策方式   构和人员   决议内容
注:1、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个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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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附件 3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致(单位):
/致(个人) (职位/先生/女士):
  本公司本次提交贵单位/您的相关材料或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贵单
位及接收本公司材料或信息报送及进行审议的相关人员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使用内幕信息,同
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告知书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则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日即为告知书
送达之日,请贵单位/您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严格遵守上述告知内容。
  特此告知!
                                        【】公司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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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附件 4
                    保密承诺函
致:【】公司
    本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任      一职,就        事项,本人/单位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关
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等规定,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关于贵司的内幕
信息,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人/单位不买卖贵司证券,
也不推荐他人买卖贵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本人/单位同意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
在具体事项需要时应贵司的统一安排与贵司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承诺人: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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