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
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往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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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
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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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
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
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
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建立防范资金占用核查机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
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
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
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
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
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
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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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
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
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
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整改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依
法制定清偿方案并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原则上应
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
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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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十四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
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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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