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03-05
电话:027-83828888 邮编:4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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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潜江永安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二四年年
度股东会(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潜江永安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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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
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 14 时在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广
泽大道 2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司董事、常务
副总经理陈子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18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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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
均为截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6,031,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295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4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05,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2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5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2,740,5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6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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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提案已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及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8,104,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07,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61%;反对 5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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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90%;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8,106,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09,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34%;反对 5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3%;弃权 73,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8,147,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50,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67%;反对 5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5%;弃权 32,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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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8,145,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48,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03%;反对 6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5%;弃权 30,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8,097,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00,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19%;反对 10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6%;弃权 36,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8,127,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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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30,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90%;反对 6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1%;弃权 48,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8,100,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03,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55%;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85%;弃权 6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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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二○二四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答邦彪
答邦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伊苓 漆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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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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