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如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0: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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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华如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有 2 名独立董
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为提
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过半数委员
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应以电
话、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
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集人;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会议审议的议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并将授权委托书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会议召集人。
每一名委员最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委托事项;
  (四)授权期限;
  (五)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六)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遵照法律
法规之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通过并形成的决议事项和内容;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制定、修改由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所称的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
                        “至少”包括本数;
                                “过”
                                  “超
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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