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如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0: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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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
程序,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
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全部
委员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委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
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
  公司董事会需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
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由独立董事委员且为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经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或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或不符合本细
则对委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
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应当至少包含以
下方面内容: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
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应当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值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职责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方面内
容: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
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
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
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应当在 3 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召开前 3 日应以电话、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
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
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及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可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委托事项;
 (四)授权期限;
 (五)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六)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司签订
保密协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会议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方式,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所审议事项涉及本细则第六章规定的回避情形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制作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会议决议以书面
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通过并形成的决议事项和内容;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指引的规定。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控制的
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向审计委员会披
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父母及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
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
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公开披露平台披露审计委员
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
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所称的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的制定、修改由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至少”包括本数,“过”“超过”不
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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