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 关于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更正补充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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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5-025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上市
公司”)于日前披露了《关于公司控制权变更处于筹划阶段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
编号:2025-024),现就前述公告部分内容予以更正补充如下:
   更正补充前: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新投集团与漳州高新区高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投资
方”)、海南宝晶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增鼎”,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约定投资方对新增鼎
或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增鼎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
其所持上市公司 532,246,56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
的 20.00%)转让给投资方;或者新投集团及海南宝晶利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
新增鼎全部股权转让给投资方,同时投资方对新增鼎进行增资,最终投资方持有
新增鼎不少于 66.89%的股权。若本次交易顺利推进并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
及/或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本次变更不会导致股东违反法定持股要求和原有持股承诺。
   ……
   三、投资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投资方):漳州高新区高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海南宝晶利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标的公司):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 —
  投资方拟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投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公司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532,246,560 股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20.00%)转让给投资方。
  (2)乙方和丙方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投资方,同时投资方
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最终投资方持有标的公司不少于 66.67%的股权。
  本协议签署或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投资方有权指派相关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
及其子公司开展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业务、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乙方、丙
方及标的公司应全力配合投资方及其指派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
  各方同意,投资方取得令其合理满意的尽职调查结果(未发现本次交易的推
进存在实质性障碍)后,协商确定最终投资方案,并在本协议签署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签署正式投资协议。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终止或解除:
  (1)若本协议生效后 1 个月内,无法签署正式投资协议时,任何一方均有
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经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3)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或解除情形。
  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更正补充后: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新投集团与漳州高新区高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投资
方”)、海南宝晶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增鼎”,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约定投资方对新增鼎
或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增鼎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
其所持上市公司 532,246,56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
                   — 2 —
的 20.00%)转让给投资方;或者新投集团及海南宝晶利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
新增鼎全部股权转让给投资方,同时投资方对新增鼎进行增资,最终投资方持有
新增鼎不少于 66.89%的股权。若本次交易顺利推进并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
及/或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本次变更不会导致股东违反法定持股要求和原有持股承诺。
  ……
  三、投资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投资方):漳州高新区高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海南宝晶利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标的公司):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标的公司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532,246,560 股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20.00%)转让给投资方;或
  (2)乙方和丙方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投资方,同时投资方
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最终投资方持有标的公司不少于 66.89%的股权。
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业务、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乙方、
丙方及标的公司应全力配合投资方及其指派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
发现本次交易的推进存在实质性障碍)后,协商确定最终投资方案,并签署正式
投资协议。
在排他期内,乙方、丙方、丁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投资方以外的第三方就本次
交易相关事项进行洽谈、协商、磋商、谈判或签署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意
向书及任何协议,不论该意向书或协议是否对其具有约束力),或达成任何口头
                   — 3 —
或书面的其他约定,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本意向交易相关事宜的信息。
有权要求乙方、丙方、丁方共同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 万元(贰仟万元)。
相关交易文件,则乙方、丙方、丁方有权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项下交易进行
谈判、洽谈、接触或讨论,直至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并不因此构成违约。
用中国法律。
商方式迅速解决。如果在争议产生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部分的义务。
  除上述内容更正补充外,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
表歉意。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
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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