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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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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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
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油气勘探开发、国际贸易等业务主要
产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稳定公司生产经营成本与预期收益,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在复杂市场环境下的抗风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
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子
公司。子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
同意,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及衍生品的基础
资产既可以是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正
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并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原材料和产成品、
外汇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三)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及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及衍生品在种类、规模
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建立
的头寸数量及期货及衍生品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
段相匹配。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持仓
量不应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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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
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交易。
(六)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用于公司套期保
值业务的开展,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
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组织建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及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由董事长、总裁、高级
副总裁、财务总监、计划财务部负责人、从事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
司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期货及衍生品操作相关人员组成,
组长由董事长担任,总裁为副组长。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交易计划的拟定,经
授权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负责与外部合作机构的信息协调沟通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拟定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二)拟定年度期货及衍生品套保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在年度套保业务计划授权范围内,审批套保业务具体执行方案;
(四)审批子公司套保业务的各项实施细则,对子公司套保业务进行监督管
理;
(五)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
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
(六)套保业务重大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
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
评估。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对外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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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
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
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年度计划额度内进行单项审
批,授权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
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的
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操作实行
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
易限额、授权期限。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署。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计划制定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如采购部门、销售部门、贸易部门等)根据公司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市场价格预测以及实际业务需求,提出套期保值需求建议。
(二)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结合各部门的需求建议,对期货及衍生品市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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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分析研究,制定详细的年度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套期保值的目标、策略、交易品种、交易时间、预计交易规模、拟投入的保证金
或权利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三)年度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经公司内部相关部门会签后,报
总裁审核,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交易执行
(一)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根据审批通过的年度业务计划和市场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的交易方案,包括交易时机、合约选择、开平仓策略等。交易方案应及
时送交证券事务部、计划财务部、审计监察部备案。
(二) 交易员依据交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通过公司指定的期货经纪公司
进行期货及衍生品合约的买卖操作。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交易纪律,不得擅自
改变交易指令。如交易方案需调整,需重新提交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后执行。
(三) 每笔交易完成后,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成交单提交给风险管理部门
和财务部门进行核对与记录。
第十四条 跟踪监控
(一) 期货套期保值执行部门负责对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实时
跟踪监控,密切关注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价格波动、持仓情况、保证金余额等关键
指标。每日交易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当日成交明细、结算情况、持仓情况等信息
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
(二) 每日对期货及衍生品头寸进行风险评估,计算风险敞口,并与设定
的风险限额进行对比分析。如发现风险指标超出预警范围,及时向套期保值领导
小组报告。
(三) 定期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送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新
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结算与交割
(一) 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结算工作,根据交易成交单
和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结算报告,及时进行资金收付和账务处理。
(二) 若涉及期货及衍生品合约的实物交割,由相关业务部门与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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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共同负责交割事宜的协调与执行,确保交割过程顺利完成,现货与期货
及衍生品业务有效衔接。
(三) 交割完成后,财务部门对交割结果进行核算,分析套期保值业务的
实际效果,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措施
(一)市场风险控制
设定合理的套期保值比例,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
货及衍生品持仓占现货业务的比例上限,避免过度套期保值。
采用动态套期保值策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现货业务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期货及衍生品头寸,保持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建立止损机制,对每个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设定止损点,当市场价格波动导致
亏损达到止损点时,及时平仓止损,控制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信用风险控制
选择资质良好、信誉度高、实力雄厚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合作,并定期对其
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在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确保在
出现纠纷时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交易对手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尽量选择信用评级高、财务状况稳健的企
业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如有)。
(三)操作风险控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流程,合理设置业务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
岗位在套期保值业务中的职责分工,确保业务操作规范、有序进行。交易员岗位
按不交叉原则设立交易员岗和交易确认员岗,公司严格按照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
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易。
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风险意识,减少人为操作
失误。
定期对交易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运行稳定,防止因系统故障导致
交易中断或数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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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风险控制
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及相关政策的学习研究,确保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符合法律规定。
在签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合同、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合作协议等文件时,由公
司法务事务部和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把关,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定期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法律合规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法律
顾问,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套期保值业务岗位不交叉原则设立风险管理岗位,风险
管理岗设在审计监察部,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草拟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政策和管理工作程序;
(二)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三)审查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情况;
(四)核查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年度套期保值策略;
(五)对套期保值的持仓头寸等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
(六)发现并报告风险事项;
(七)评估、防范、化解保值业务法律风险等。
第十八条 风险报告与应急处理
(一)审计监察部定期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
风险状况和监控情况,如遇重大风险事件,应立即进行专项报告。
(二)公司制定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应急预案,明确在发生重大
风险事件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三)当出现风险事件时,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
应的应急措施,如调整交易策略、追加保证金、提前平仓等,以降低风险损失,
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报告处理进展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发生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
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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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如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应及时进行临时公告披露。
第七章 档案管理和保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保交易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
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保交易有关的信息。所有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
品交易信息进行个人套期保值交易。
第二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包括:套期保值业
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20 年,套期保
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20 年。
第八章 违规行为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追究对象为参与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包括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交易员、风险管理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 违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交易、超越权限操作、投机交易、不执
行风控措施、隐瞒虚报信息、泄露机密、违反流程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二十五条 追究方式为警告、罚款、降职、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
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基本程序为调查取证认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执行决定;被处理人可申诉复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