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瑞玛精密、公司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指
划 励计划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股票期权 指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管
激励对象 指
及核心骨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行权价格 指
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公司以 17.13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
预留授予、本次授予 指
象授予 86.80 万份股票期权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
授权日 指
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
法律意见书 指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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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204 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瑞玛精密 2024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与瑞玛精密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4 年激
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瑞玛精密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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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
判断;
目的;
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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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预留授予,公司已履
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
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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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首次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
对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次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预留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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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944
号”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5230Z094
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
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预留授予的授权日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
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6 月 20 日为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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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为 2025 年 6 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为交易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
的授权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三)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第七
章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7.13 元/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与首次授予一致。
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17.13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符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6.80 万份股票期权,剩余 8.00 万份预留股票期
权因在授予期限内没有其他满足可授予股票期权条件的潜在激励对象,不再进行
授予并作废失效。除前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以 17.13 元/份的行
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6.80 万份股票期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行权价格符合《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三、预留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及时
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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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等与
预留授予相关的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按照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
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的
本次授予的授权日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符合《上市规则》《管
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
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