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杰特: 天健审〔2025〕1-1650号(1)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3 20: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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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 3—8 页
三、资质证照………………………………………………………第 9—12 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1-1650 号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杰特公司)管理层
编制的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倍杰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倍杰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
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倍杰特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倍杰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
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第 1 页 共 12 页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倍杰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如实反
映了倍杰特公司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 2 页 共 12 页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将本公
司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1〕2061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87.64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人民币 4.57 元,共计募集资金 18,680.5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2,660.38 万元后的募
集资金为 16,020.12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汇
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
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323.8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14,696.3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742 号)。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初始存放金额        2025 年 3 月 31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注 1        日余额注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合    计                           16,020.12
     注 1初始存放金额与前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差异为 1,323.82 万元,系减除的上网发
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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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费用金额,于募集资金到账后支付
    注 2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公告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办理完
毕上表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节余募集资金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103.62 万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
投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由原年产 10 万吨环保新材料变为年产 2.5 万吨,总投资金额由
原 96,000 万元调减为 32,000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不变,仍为 14,696.31 万元,本
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规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详见本报告附件 1 相关说明。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
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 20%(含 20%)以上的情况说明
    详见本报告附件 2 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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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认购股份的情况。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本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倍杰特环
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倍杰特)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10,000 万元)暂时
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
超过一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存款产品,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前述现金管理期限为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使
用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满后归还至乌海倍杰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本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
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乌海倍杰特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10,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金融机构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
存款产品,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自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
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期满后归还至乌海倍杰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本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乌海倍杰特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金融机构购买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存
款产品,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授
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自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
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期满后归还至乌海倍杰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以上现金管理的资金已经全部到期赎回,并未超出股东大会授
权使用期限。公司累计获得理财收益 237.88 万元。
  九、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18,680.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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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650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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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650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10 页 共 12 页
本复印件仅供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650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高高平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11 页 共 12 页
本复印件仅供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650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张洋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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